會展專業人才培訓支援計劃-保薦全職僱員參與課程及/或考試

来源: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申报时间: 2022/01/01-2022/12/31
已截止
发文时间:
人才认定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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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科技中介,公共服务
申报条件
一、合資格申請者 1.依法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的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或持續進修培訓機構;或 2.依法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的非牟利社團,且其公佈的組織章程訂明與會議或展覽行業相關,或其會員從事會議或展覽相關業務。 二、受惠範圍 1.本計劃向受惠申請者就其籌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亞洲地區舉行的會議及展覽業範疇、非學位制的下列培訓活動,提供財務支持: 2.取得修讀證明書的培訓課程 3.取得專業證照的培訓課程 上項所指課程須符合以下條件: 1.課程屬短期,可分為多個單元,而第一個單元的開始日期至最後一個單元的結束日期不得超過十二(12)個月 2.課程的授課時數不得少於總時數的80%。 三、受惠限制 1.獲保薦的全職僱員必須為澳門居民。 2.每一財政年度內,按提交申請計算,合資格申請者的保薦名額如下: 3.每一名僱主申請者聘用的每五名全職僱員可申請保薦一名(但最少一名)全職僱員,獲得本計劃第二類別的財務支持。 4.每一名團體申請者可申請保薦十(10)名會員屬下的全職僱員或其會員並為會議展覽行業內的全職僱員,獲得本計劃第二類別的財務支持。 5.每一財政年度內,按提交申請獲保薦計算,受惠學員的限制如下: 6.每一名受惠學員不可參與超過一項獲本計劃第二類別支持參與的培訓課程。 7.每一名受惠學員不可參與超過兩項獲本計劃第二類別支持參與的公開考試。 8.申請者及受惠學員必須申報就同一培訓活動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他部門或機構申請及獲批給資助的相關資料。 四、培訓活動的籌辦原則 1.保薦僱員參與培訓及考試活動的原則 2.為培訓資源得以投放於合適的對象,申請者在保薦全職僱員參與培訓或考試活動時,應充分考慮有關僱員是否具備報讀或報考條件。 3.受惠學員參與培訓或考試活動應以簡約、節儉及切合實際需要的原則作出開銷。尤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舉辦的培訓活動,倘涉及學員的交通、住宿及餐飲費用等,應以節儉及實際需要為前提作出開銷。 4.為培訓資源得到有效運用,申請者必須建立制度由申請者向學員收取類同保證金的款項,並按下列規定退還款項: 5.如屬參與培訓課程,上述保證金款項在受惠學員具備取得有關修讀證明或專業證照後,方可獲得全數退款。 6.如屬參與公開考試,上述保證金款項在受惠學員取得合格成績後,方可獲得全數退款;而未能取得合格成績以致未能取得專業證照者,則在提交出席考試證明書後,方可獲得部份退款。 7.不獲退還予學員的全額或部份保證金款項須由申請者返還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8.申請者應在貼近實際需要以及取得報價文件的情況下,編製活動預算。
扶持标准
1.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每年透過本計劃第一類別批給的財務支持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三百萬元(MOP3,000,000)。 2.每一項培訓活動每年可獲批給財務支持金額最高為澳門幣六十萬元(MOP600,000)。
申报材料
申請文件 1.申請文件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編寫。 2.申請者須按每項培訓或考試活動提交獨立申請。 申請卷宗需包括下列文件: 1.已填妥並經法定代表簽署、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供的申請表。 2.申請者的設立文件: (i)如屬自然人或法人商業企業主,須提交營業稅開業申報書副本(如開業申報表已遺失,則提交財政局發出的開業聲明書)、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法人商業企業主的距申請日不足三(3)個月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或書面報告副本、簽名方式、具權限簽字人的受權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等。 (ii)如屬非牟利社團,須提交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組織章程副本、身份證明局發出的紀錄證明書、有效的理監事名單、簽名方式、具權限簽字人的受權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等。 3.如屬僱主申請者,須提交最近向社會保障基金,根據該基金規定為其定義的“長工”作出供款的證明文件副本,以及相關的本地僱員名表。 4.獲保薦僱員資料: (i)獲保薦的全職僱員名單。 (ii)如屬僱主申請者,須就獲保薦僱員發出全職僱員聲明書(聲明截至提交申請日,獲保薦僱員為該企業的全職僱員);如屬團體申請者,須由獲保薦僱員的僱主發出上述全職僱員聲明書,並附同相關僱主包含該僱員名字的本地僱員名表副本。 (iii)獲保薦全職僱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5.就保薦參與的培訓或考試活動,申請者以及學員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他部門或機構遞交的待批資助申請資料,及/或獲該等部門或機構批給資助資料。 6.如屬保薦參與培訓課程,資料內容尤其包括下列項目: (i)培訓課程的總體及詳細說明,以及對評審屬重要的資料,尤其包括下列項目: (1)培訓課程名稱; (2)培訓活動屬取得修讀證明書或取得專業證照的培訓課程,以及其舉辦地點; (3)授課實體的簡介(包括曾舉辦相關課程的資料); (4)培訓活動的詳細說明,尤其包括:期間、授課地點及場地、授課形式、主要科目簡介、培訓對象、時間表、取得有關修讀證明書或專業證照的條件(包括出席率及倘有的考核要求等)、課程大綱等資料; (5)培訓活動的報名表、報讀條件及報讀期限; 如培訓活動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亞洲地區舉辦,有關對學員擬提供的行程安排; (ii)參與培訓活動的財務計劃,尤其包括下列項目: 由授課實體發出的費用明細表; 以貼近實際情況編制的預算表,並附各個細項的解釋說明及倘適用的單價及數量; 根據上述預算表內的各個細項,在遞交申請時已取得的報價文件。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僅對各個細項的直接服務提供者發出的報價予以考慮(即服務提供者向是次培訓活動提供有關服務時,已於財政局登錄經營相關業務。); 其他資金來源,包括資助等的詳細說明; 向受惠學員收取保證金的制度。 7.如屬保薦參加公開考試,資料內容尤其包括下列項目 (i)公開考試的總體及詳細說明,以及對評審屬重要的資料,尤其包括下列項目: 專業證照的名稱; 提供考試及頒發證照機構,以及專業證照的簡介; 公開考試的舉辦地點; 公開考試的詳細說明,尤其包括:期間、考試地點及場地、考試形式、倘有的分科科目簡介、取得有關專業證照的條件(包括考核要求)、考試範圍等資料; 公開考試的報名表、報考條件及報考期限; 如公開考試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亞洲地區舉辦,有關對學員擬提供的行程安排; 由考試及頒發證照機構發出的費用明細表; 以貼近實際情況編制的預算表,並附各個細項的解釋說明及倘適用的單價及數量; 根據上述預算表內的各個細項,在遞交申請時已取得的報價文件。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僅對各個細項的直接服務提供者發出的報價予以考慮(即服務提供者向是次培訓活動提供有關服務時,已於財政局登錄經營相關業務。); 其他資金來源,包括資助等的詳細說明; 向受惠學員收取保證金的制度。 8.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可按具體情況,要求申請者提交其認為屬重要的其他文件、報告及資料。 9.為配合電子政務,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可要求申請者提交申請文件的電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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