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推荐遴选工作和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工程、青年创新人才工程选拔推荐项目

来源: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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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认定与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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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互联网,其他
申报条件
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职在北京地区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工作(含北京驻外机构),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正确,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学风严谨,为人端正,作风正派。 (二)领军人才应具有高超的学术水平、显著的业务成就、广泛的社会影响,有本领域公认的代表性作品及其他有影响的重要成果,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做出突出成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运用现代科技推动文化创新、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媒体融合发展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取得行业公认的成绩,具有引领性、开拓性意义。青年创新人才应热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能够敏锐把握行业发展需求和态势,勇于开拓创新,发展潜力大;有一定创新成果,业绩显著、影响广泛,得到行业和社会认可,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入选领军人才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45岁以下要占一定比例),入选青年创新人才的年龄不超过40岁,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评选本年度1月1日。 (四)同等条件下,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及相关行业专业奖项以及其他本领域公认的重大奖项的,可在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推荐中优先考虑。对影响大或行业急需的青年创新人才,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纳入推荐范围。 (五)现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两院院士”)、已纳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突贡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特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百千万”)、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等更高层次人才工程的人选,原则上不再纳入领军人才工程。已纳入国家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千计划”)、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青拔计划”)、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等更高层次人才工程的人选,原则上不再纳入青年创新人才工程。
扶持标准
1、将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培养纳入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人才建设规划和培养计划,采取不定期方式举办专题培训班、研修班;组织跨省、跨地开展学术交流、考察采风和业务调研;选送挂职锻炼、定点扶贫、对口援助;支持资助出国(境)培训研修,到国外高校、重要媒体进行参观考察、访问交流和合作研究,推荐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行业峰会、艺术节、博览会,支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着力提升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 2、对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在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安排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承担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重点项目、重大创作和研究课题;引导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基础研究、课题研究、前沿研究和核心技术研发及运用;协调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之间开展课题协作;鼓励其与相关行业和企业开展合作交流;鼓励入选者所在单位设立人才津贴;鼓励人才使用单位在工作、培训和生活方面给予优先优待。 3、重视发挥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专业优势,养用结合,支持参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重大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和评审机构,围绕北京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和研究的重点工作,集思广益,出谋划策;支持开展智力服务、智力帮扶活动;组织开展深入基层、深入高校、面向专业技能人才开展经验分享、授课活动。 4、大力宣传报道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典型事迹和优秀成果,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提升其知名度,逐步形成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品牌效应,为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申报材料
1.2020年度《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推荐申报表》和2020年度《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青年创新人才推荐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2.推荐单位报告(含人选情况、推荐程序、推荐意见)、推荐人选汇总表、推荐人选公示情况报告。 3.个人情况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单位聘任(或合同)、本单位近三年的考核意见等材料复印件。 4.工作业绩材料,包括:工作业绩成果、学术研究成果、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的证明材料等。 5.被推荐人选的公示、纪检监察或公安、工商、税务、征信等有关部门意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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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中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党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gdj.beijing.gov.cn/zwxx/rsxx1/202005/t20200527_1909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