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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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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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申请条件 (一)按规定批准的下列办学方式之一: 1.普通本科高校,及同层次中外(含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 2.校区(分校)、二级学院、研究生院,及同层次中外(含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 3.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 (二)引入高水平大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高水平大学应为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2.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应为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拥有世界排名前50位学科的大学; 3.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其他高水平大学。 (三)签署规范的合作办学协议。各地方政府、省内高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应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各方权利和义务、建设规划、资金筹措、阶段性预期目标、人才团队、优势学科(专业)、运营模式和前三年招生计划等人才培养目标、科研成果及转化目标等内容。中外合作办学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办理外商投资相关事项。 (四)引入期间。在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引进的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机构招生时间不能晚于2023年12月。
扶持标准
对引进设立独立法人本科高校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亿元; 对引进设立校区(分校)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亿元; 对引进设立二级学院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5亿元; 对引进设立研究生院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亿元。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引进项目和认可的其他办学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额度。宁波市申请支持的合作办学项目,省财政减半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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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引进高水平大学省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czt.zj.gov.cn/art/2020/8/28/art_1164176_556958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