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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军人才认定

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时间: -
发文时间:
人才认定与资助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产业类别
5G/移动通信,物联网,电子信息,集成电路,软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金融业,交通/物流/供应链,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建筑业,农业,军工业
申报条件
一、选拔对象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即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企业女性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要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期结束(即2016年及之前入选)的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申报的,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专业贡献重大: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 引领作用显著:能够在本市、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领本专业、本学科、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发展潜力较大:本人在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团队成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三)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1.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员; 2.已入选上海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和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3.已入选外省市省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员; 4.已入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省部级青年人才计划,且尚在培养期内的人员; 5.担任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 6.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 7.同一年度申报上海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和上海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的人员。
扶持标准
待定
申报材料
推荐平台 2020年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工作设立科技、教育、卫生、企业创新、金融、文化、现代农业和创业8个平台。各部门、各区根据被推荐对象的专业领域,向相应的平台进行推荐。各平台应成立主要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推荐候选对象。各平台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委、办、局负责,具体安排如下: (一)科技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科技工作党委、市科委负责,承担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和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二)教育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负责,承担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和高端人才培养的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三)卫生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教卫工作党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承担从事临床医学工作和临床研究的各类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四)企业创新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工作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其中,市国资委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工作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在沪央企、民营企业等创新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设、交通、航运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外资企业创新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注册地、实际运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新片区的非公企业创新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五)金融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金融工作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承担包括金融和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其中,会计人才的申报受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六)文化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承担包括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文化产业、体育、法律等领域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七)现代农业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承担包括农、林、牧、渔等领域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八)创业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承担创业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工商联共同做好选拔推荐工作。 推荐途径 (一)单位推荐 各单位严格按领军人才选拔条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中央在沪企业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相关部门推荐人选;无行政或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按属地原则,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推荐人选。行业主管部门、区严格把关,认真筛选,提出本部门、本区推荐人选,并根据人选专业领域向相关平台推荐。 创业人才由各区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推荐(市工商联向各区推荐),并严格把关,认真筛选,提出推荐人选,向创业平台推荐。推荐人应为企业主要创业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创立的企业成立5年以上8年以下(信息技术和生物医药企业可适当放宽)。1家企业只能申报推荐1名创业人才,已有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不得再申报推荐。 (二)专家或社会团体举荐 1.专家举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由本专业3名及以上专家联名举荐。举荐专家应为本领域两院院士、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上海领军人才(已过培养期)等。每位专家当年可举荐1人。 2.社会团体举荐。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通过政府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团体可以举荐本学术技术领域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每个社会团体当年可举荐2人。 (三)个人自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可通过自荐参加本单位上海领军人才推荐选拔。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通过专家或社会团体举荐以及个人自荐方式申报的,申报材料应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单位应对各种渠道申报的人选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评价,并在单位内部经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后,择优推荐申报。 申报个人须由与之建立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以社保缴纳单位为准),从事兼职的专业技术业绩可作为申报材料,经兼职单位确认后一并提交申报单位。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http://rsj.sh.gov.cn/tqtwj_17340/20201010/t0035_1394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