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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券

来源: 嘉兴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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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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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5G/移动通信,物联网,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交通/物流/供应链,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建筑业,产业园,农业,军工业
扶持标准
1.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仪器共享、产品设计、新产品鉴定(企业券或载体券):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按实际服务总费用的50%申领企业券或载体券。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科技创新券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单项不超过5万元。 兑付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设计方案、鉴定证书等)、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2.技术培训(企业券或载体券):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人员参加科技部门认可的技术类培训活动,按实际培训费用的50%申领企业券或载体券,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科技创新券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兑付材料包括:培训协议、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培训报名回执、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3.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企业券或载体券):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过程中,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在按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按每项3万元申领企业券,不足3万元的按实申领。 兑付材料包括:专项服务协议、专项审计或签证报告、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企业券或载体券):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过程中,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企业被市科技局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的,在按协议支付相应费用后,按每项1万元申领企业券,不足1万元的按实申领。 兑付材料包括:咨询服务协议、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企业券):对企业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政策,按照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当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总额在3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除外),且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奖补,每家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提交兑付材料包括:企业当年度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加计扣除费用表和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专项报告等证明材料、企业当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其他企业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6.科技项目专项审计(企业券或载体券):企业在各级科技部门立项(备案)的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和各级研发机构申报等工作中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在按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按每项3000元申领企业券,不足3000元的按实申领。 兑付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服务协议、专项审计报告、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7.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券):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新载体对接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或委托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技术难题攻关(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服务的,项目完成并按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一年内按协议总价的40%申领企业券,过期作废。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科技创新券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兑付材料包括: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项目实施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券面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由单位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经认定登记的项目合作协议、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8.共建创新载体(企业券):支持企业引进高校院所共建具有先进水平的研究院、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产学研基地等协同创新载体。申请此券的企业须将共建载体协议报港区经济发展局备案,并按共建协议全额支付相应费用后,一年内按协议总价的30%申领企业券,过期作废。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使用科技创新券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载体只能享受一次)。 兑付材料包括:共建创新载体工作总结、共建载体专项经费审计报告(券面金额5万元及以下的,由企业出具经费决算报告)、共建载体协议、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9.申报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奖励(企业券):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兑付材料包括:港区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函。 10.科技孵化机构建设(载体券):对新认定和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科技孵化机构年度绩效考评优秀的,按其创新券额度最高30%的兑现奖励;对科技孵化机构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的,按其创新券额度最高10%的兑现奖励。 兑现材料包括:认定文件、绩效考评结果通知。
申报材料
企业通过云服务平台提交科技创新券使用申请时,需上传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与服务机构双方盖章确认的协议、委托单等材料,材料中需明确服务项目明细和费用。 2.服务机构开具的相关财务凭证。 3.服务结果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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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嘉兴港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jxgq.jiaxing.gov.cn/art/2019/10/29/art_1596935_397138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