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来源: 龙湾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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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产业类别
电子商务
扶持标准
一、对租赁经营办公场地的网络经济企业,且运营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的用于网络经济经营办公的面积(以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为依据,不包括仓储用房面积),给予租金补助。网络经济经营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助;办公面积超出200平方米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元/月的租金补助。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经营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第八条 对在龙湾纳税的网络经济企业,前三年新增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对网络经济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 二、鼓励网络经济企业向园区(楼宇)集聚。对用于网络经济经营办公使用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和经营办公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吸纳网络经济企业数达50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的奖励。园区和楼宇内网络经济企业上年度实缴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总额首超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对电商联盟、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中物流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物流信息发布等功能,并经区商务、财政部门认定的,对其开展配套设施投入的,按照已申请备案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拓展业务。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50万元以上的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且当年度网上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年销售收入均以纳税申报数额为准)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服务年费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5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按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不包括人员和基建费),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企业、行业、专业市场、特色街区组建电商联盟。对本区电子商务联盟,并成立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开展B2C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或本区专业行业联盟开展B2B平台正常运营满二年以上,且收费注册用户首次突破1万个、3万个、5万个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发展境外网络销售。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进行跨境电子商务运营的,在通关、结汇、退税方面,依法给予办事流程便利化及银行贷款信用担保。跨境电商资金扶持参照第十二条执行。 七、被龙湾区评为电子商务领军人物、示范龙头的企业、平台、园区(基地、楼宇)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八、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2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年度工资、薪金(含税收)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员,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全额奖励。一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人,同时可享受区同级其他部门相关人才扶持政策。 九、在我区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大型会展活动,在活动开展前由主办或承办机构向区商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给予活动资金支持,其中:对电子商务的公益性推广会展活动,按照合同或协议书给予全额资金支持;对电子商务的商业性推广会展活动,按照合同或协议给予最高不超过活动总费用的50%的资金支持。以上两项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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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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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龙湾区加快网络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http://xxgk.longwan.gov.cn/art/2015/10/29/art_1369694_172637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