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产业-企业直播应用奖励

来源: 余杭区财政局
申报时间: -
发文时间:
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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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商务
扶持标准
(1)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直播服务费用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首次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直播纳税销售额达200万(含)-500万元、500万(含)-1000万元、1000万(含)-3000万元、3000万(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10万、20万、30万、5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一)余杭区直播电商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需经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或平台初审盖章确认。 (二)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2)。 (三)所申报政策(附件3)细则、条款中对应项目材料;费用支出清单汇总表,需附企业付款凭证(原则上要求银行付款凭证)和相应发票复印件。 (1)企业委托区内和区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提供签订的直播带货协议、直播带货销售额、对应的佣金支付凭证、发票等。 (2)对首次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提供自播的销售额证明,对应品牌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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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申报2020年度余杭区直播电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http://www.yuhang.gov.cn/art/2021/12/17/art_1229176744_1807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