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金融业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来源: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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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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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
扶持标准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其地方贡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两个会计年度进行分期支付,第一年支付30%,第二年支付70%。申请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以上,其中投资我区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15%。 (一)对实缴资本500万元(含)以上、所管理基金在我区托管金额不低于5亿元的基金管理机构,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按该管理机构实缴资本的 2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500万元。对实缴资本2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基金管理机构,按该机构实缴资本的10%给予补助。 (二)按照基金的实缴规模,在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对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进行补助。 1.对公司制基金,实缴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实缴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2%给予补助;实缴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 2.对合伙制基金,实缴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5%给予补助;实缴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 0.8%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 2000 万元。 3.对境外合格投资者设立“外投内”外币直接投资基金,实缴资本达到 1 亿美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 2%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 2000 万元。 4.本政策实施后新设立基金增资的,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标准予以补差;本政策实施前设立基金增资的,对增资部分按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三)对实缴资本300万元(含)以上的基金代销、投资咨询以及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获得监管部门资格批准或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后,按该机构实缴资本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 100万元。 (四)基金管理机构与基金为一体的,或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兼营管理业务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补助政策。 (五)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我区非上市企业期限满2年的,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同一管理机构管理多支基金的,合并计算,下同),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1.5%给予补助;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按2%给予补助;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按2.5%给予补助。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累计享受此项补助最高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六)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需要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建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租赁期间不得转租。 (七)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区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减持的,按减持限售股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 (八)对新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前2年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后3 年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 50%给予补助。 (九)本政策支持股权投资类、创业投资类、私募证券投资类等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以固定收益形式为主要盈利方式的不享受本政策。政府出资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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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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