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私募基金扶持

来源: 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申报时间: 2022/10/31-2022/11/15
已截止
发文时间:
产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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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
申报条件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发〔2021〕22号)确定的区域。原前海合作区范围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10〕86号)确定的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报时,机构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前海合作区,并对机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同时前海合作区内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企业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的核算值。已取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并签署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企业,承诺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个月内迁入的,视同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 (三)本办法所称机构包含以下类型: 1.金融企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票据中心、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有关落户奖励政策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 2.金融控股公司; 3.金融企业深圳市级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分行(分公司),以及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 4.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子公司。金融企业总部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专业子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 5.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等; 6.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 7.其他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机构、金融行业组织、金融科技类企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 8.符合本办法明确规定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本办法所称“新注册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指2021年1月1日之后在原前海合作区注册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或2021年9月6日在前海合作区注册或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金融许可证的,视为新注册金融机构。 (五)本办法所称“新获准”上市是指2021年1月1日之后上市。 (六)本办法所称“港资机构”,指香港投资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企业;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 前款所称实质性商业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香港法例如有规定,应取得开展该经营业务的牌照或许可; 2.在香港注册或登记设立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1年以上(含1年); 3.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期间依法缴纳利得税; 4.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 5.雇用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 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第一款规定香港法人机构50%以上股权满一年以上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机构属于符合第一款规定的香港投资者。 澳资机构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机构执行。 (七)本办法所称“港澳青年”,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是指在前海合作区注册并有固定经营场所,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首次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10%以上比例的企业。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前海注册企业股东的,其持有境外企业的股份比例经折算后直接持有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股份应不低于上述比例。截至申报截止日,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下。 (八)本办法所称“独角兽企业”,指成立10年以内,在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0亿美元且未上市的企业。 (九)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港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 (十)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2021年1月1日前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9〕11号)有关条件的机构,按原规定执行。
扶持标准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私募基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一)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基金并备案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一、基础申报材料[ 申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十六条第(一)项、十八条、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二条扶持的,不需提供基础申报材料4。 ] 1、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文件 3、前海合作区内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租赁);购房合同、产权文件(购买) 4、本年度纳税证明 5、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申报当月或上月) 6、深圳信用网打印的完整版信用报告 7、申请港澳资机构1.2倍扶持的,需提供商务部门备案文件以及以下三类材料之一: (1)港澳资股东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 (2)港澳资股东的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租赁)或产权文件(购买);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或 (3)港澳资股东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已注销内地户籍) 8、企业承诺书(附件5) 9、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需)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私募基金扶持补充材料(第十九条)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及产品备案的文件材料 三、说明 1.所有申请机构均需提交基础申报材料。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指主管机关出具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书等,业务资质证明文件指主管机关出具的金融许可证等证书或批准文件。 3.前海管理局有权视需要查验申报文件原件。 4.申报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后装订成册(胶装),编写目录并连续编写页码。 5.需提交纸质件及电子扫描件(刻录光盘,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6.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每份文件多页的需加盖骑缝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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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22年第二批)

http://qh.sz.gov.cn/sygnan/qhzx/tzgg/content/post_102022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