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科技创新专项-建设联合实验室支持

来源: 前海管理局
申报时间: 2022/08/22-2022/09/20
已截止
发文时间:
产业联盟
政策简读 政策原文
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交通/物流/供应链,农业,文化创意设计,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高技术服务,军工业,电子商务,建筑业,5G/移动通信,物联网,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科研单位,公共服务
扶持标准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世界500强企业,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或国际重要实验室依法在前海合作区建设联合实验室予以支持: 1.上一年度科技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 2.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 3.从事研究与开发的人员占公司总人数50%以上。 对科研设备投入达200万元以上,且拥有不少于5名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且博士及以上人员占比超过50%的常驻研究团队的联合实验室运营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予以支持: 1.对同时承担两项以上省级科研项目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验室运营实际投入经费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同时承担两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验室运营实际投入经费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清单 1、2022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请表(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2、2022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科技创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申报承诺书(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3、“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 4、深圳信用网下载的完整版信用报告(扫描件); 5、前海合作区内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近两年年度租金发票(未满两年的提供全部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如无偿使用合作伙伴或关联公司办公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材料,如为自有办公用房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扫描件); 6、.2022年7月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佐证材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代扣代缴-单位申报记录查询页面截图)(扫描件); 7、2021年度纳税证明,且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为零(扫描件); 8、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及利润总额(扫描件); 9、如为港澳资机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备案文件及以下三项材料之一(扫描件): (1)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港澳投资者为法人机构,提供港澳投资者以下材料:①注册证及近两年的商业登记证;②经营期间的利得税缴款单;③港澳业务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文件;④与在港澳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单程证在港澳定居的内地人士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以上); (3)港澳投资者为个人的,提供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0.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11、前海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根据情况确定)。 (二)分项材料清单 1、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方案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及架构、主要成员、建设预算、建设预期成效等); 2、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 3、国家级创新载体的批复文件或国际重要实验室的资质证明; 4、世界500强企业与国家级创新载体或国际重要实验室关于建设联合实验室的有关合作协议; 5、世界500强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备注:显示上一年度科技研发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10%,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6、国家、省科研项目立项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7、国家、省科研项目属联合申报项目的需提供合作协议; 8、上一年度用于支付运营费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原件备验)以及相应的费用记账凭证; 9、购买科技服务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用途说明材料; 10、常驻研究团队的花名册及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等证明研究团队常驻的材料;常驻研究团队的学历、学位证书和职称证明。 (三)材料提交要求: 1.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除另有说明外,需加盖单位公章,非空白页(含封面)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需盖骑缝公章(提示:未按要求加盖公章将被退件!); 2.材料中的审计报告,均须由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申报材料所提扫描件,是指原件扫描件; 4.涉及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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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度申报指南

http://qh.sz.gov.cn/sygnan/qhzx/tzgg/content/post_10038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