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企业扶持奖励

来源: 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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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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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商务
扶持标准
(一)知名企业落户奖。对于新迁入我区的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少于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具体金额视迁入企业的经济贡献而定。 (二)企业贡献奖。对通过B2B、B2C、C2C等形式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具体金额视企业的经济贡献而定。 (三)优秀企业奖: 1.对于新获得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具体金额视企业的经济贡献而定。 2.对于获得市级或以上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扶持(不包括奖励类资金)的,按其获得上级扶持资金的50%进行区级扶持资金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且区级财政资金配套后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资金的50%。 3.电商十优奖。对每年获评为番禺区“电商十优”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万元。 4.对在行业或行业内某一或多个细分领域处于领军地位、且具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途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特别扶持,扶持措施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租金补贴。对入驻经认定为电子商务园区的企业,自入驻园区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面积仅限办公面积,不含仓储面积(由园区运营企业在申报时间内统一申请)。
申报材料
引进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且企业承诺5年内不迁离番禺区的,申请一次性资金奖励,园区运营企业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园区奖励补贴申请表》; (二)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对被引进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认定批复; (三)被引进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被引进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原所在地(除番禺区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迁出证明(迁出时限不得超过半年); (五)被引进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五年内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在番禺区注册且已获得国家、省和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纳入可申请扶持的电子商务企业范围。 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知名企业落户奖”的,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 (二)《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三)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申请人获得相应级别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批复;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原所在地(除番禺区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迁出证明(迁出时限不得超过半年);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以及自企业落户番禺之日至申请“知名企业落户奖”之日该段时期的完税证明;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营业收入、电子商务业务收入等); (八)企业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九)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电子商务企业申请“企业贡献奖”的,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 (二)《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三)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申请人获得相应级别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批复;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以及首次实现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完税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营业收入、电子商务业务收入等); (七)企业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八)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应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暂行办法》中“企业贡献奖”的“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具体营业收入金额由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优秀企业奖”范畴中“新获得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一次性资金奖励的,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 (二)《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三)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申请人获得相应级别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批复;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以及至企业新获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之日为止1年内的完税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营业收入、电子商务业务收入等); (七)企业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八)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应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优秀企业奖” 范畴中“获得市级或以上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扶持(不包括奖励类资金)”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区级扶持资金配套的,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 (二)《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三)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申请人获得相应级别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批复,及获得市级或以上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不包括奖励类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营业收入、电子商务业务收入等); (七)企业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八)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应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优秀企业奖”范畴中“电商十优奖”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一次性资金奖励的,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已获得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提供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的认定批复; (二)《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营业收入、电子商务业务收入等); (六)企业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七)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应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获得“电商十优”企业的评审结果等证明材料。 “优秀企业奖”范畴中“在行业或行业内某一或多个细分领域处于领军地位、且具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途”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特别扶持的,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均须加盖公章: (一)《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登记表》。已获得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提供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的认定批复; (二)若申请资金扶持则需提供《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三)《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扶持申请书》;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含营业收入、电子商务业务收入等); (七)企业自最近一次获得扶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番禺区、不改变在番禺区的纳税义务的承诺书; (八)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企业,应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九)能够证明企业处于领军地位、且具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途的证明材料,例如曾获得广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入库企业、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广东省创新型企业等称号的。 区科工商信局对本细则第十四条申请特别扶持的电子商务企业提出扶持措施,报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 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租金补贴”的,由园区运营企业在申报时间内统一代为申请,应提交以下各项材料一式三份,均须加盖入驻企业公章: (一)入驻企业的《年度番禺区电子商务企业奖励补贴申请表》; (二)入驻企业的委托申请书; (三)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园区运营企业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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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番禺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http://www.panyu.gov.cn/gzpy/zcwj2/201511/8I8TELRN7O5S813EKBBYRJLG67EJBKG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