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零售业直播电商奖励

来源: 集美区商务局
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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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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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贸易
申报条件
企业每年5月份和10月份向区商务局申报当年度或上年度本措施第六条扶持资金;企业每年5月份和10月份向区商务局申报上年度本措施其他条款扶持资金。其中企业可申报当年度扶持资金却没有申报的,可延至次年10月31日前申报,逾期申报视为主动放弃扶持资金;申报上年度扶持资金的,当年10月31日前未申报视为主动放弃上一年度扶持资金。
扶持标准
限上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的,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网络主播人员,按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其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其当年度在集美区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集美区区级留成总额的30%。
申报材料
企业需根据申报项目提交《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及其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清单及申报指南由区商务局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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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http://www.jimei.gov.cn/xxgk/xxgk/fgwj/yxwj/202105/t20210519_7819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