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充电设施建设奖励)

来源: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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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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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新能源汽车
申报条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1、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本财政奖励范围不含赣江新区区域。
扶持标准
按照充电设备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一次性奖励,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4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200元/千瓦(每个交流充电终端奖励总额不超过7千瓦)。 奖励标准今后依据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以及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申报材料
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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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2018年南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

http://gxw.nc.gov.cn/xxgkpt/gggshi/201903/74923b14129f422c8fa10e84d6cfb3e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