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金融机构扶持

来源: 杭州市金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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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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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
扶持标准
(一)办公用房补助。 对管理机构、自营型私募基金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下同)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5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规模发展奖励。 1.对规模达到1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3.对规模达到5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4.对规模达到10亿元的其他私募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投资专项奖励。 1.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企业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2.私募证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杭州重点项目或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杭州重点项目或企业资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投资专项奖励资金由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按各50%的比例分享。 (四)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私募金融业务。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杭新设或迁入的传统金融机构法人管理机构,可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办公用房补助政策,也可参照我市金融机构总部招商政策,从高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2.对在杭传统金融机构设立的非法人私募金融业务管理总部,可按其所管理私募基金规模0.1‰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的标准,给予专项发展补助。 上述财政扶持奖励及补助资金,由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落户所在地财政承担,具体额度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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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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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15/11/24/art_933522_2863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