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业发展支持

来源: 威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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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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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
扶持标准
1.对公司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2%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 对合伙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5%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 2.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期限满2年、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投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3.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市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并通过证券交易卖出、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的,按不超过减持限售股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 4.自基金对外投资通过并购、IPO、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的当年起,按照其投资收益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前三年不超过70%、后两年不超过50%的补助。 5.享受补助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我市,期间确需迁离的,应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政府或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及其规定的返投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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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http://www.weihai.gov.cn/art/2021/8/27/art_59354_27299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