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

来源: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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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科技中介
扶持标准
1.对本市内经国家、省科技部门批复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的单位,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对承接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的科技型企业,最高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2.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实行配套奖励,鼓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市实施产业化。对获得国家科技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奖励,已在我市实现转化的,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一等奖、二等奖第二及以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已在我市实现转化的,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奖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开发推广及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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