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消费、促发展专项-电子商务项目

来源: 济南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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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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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商务
扶持标准
1.培育骨干龙头企业 (1)支持新达到规模企业。对申报期内新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网络交易额的电商零售企业、或交易额在 2 亿元以上的电商平台企业、或服务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以前年度获得过该类项目扶持的,不重复扶持)。 (2)支持龙头企业扩大增量。对 2020 年度通过公共网络实现零售额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比上年零售额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最高 1 万元的资金支持,以此类推,每家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金支持。(上年同期无数据或为0 的,不予支持;该项目与上一项目不重复支持) (3)对申报期内新获得国家级争先创优示范项目(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数字商务企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2.打造互联网品牌孵化园区 对申报期内已开展品牌培育和孵化的政企合作模式的电商孵化园区(基地),按照“新吸纳孵化企业”数量每个最高 1 万元、“孵化企业毕业”数量每个最高 2 万元给予扶持,每个园区(基地)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促进发展新零售业态 对线上线下融合的数字电商项目,在我市总部型互联网平台赋能本地线下门店(站点)2020 年 7 月 1 日前累计达到 100 个 以上且申报期内新增 50 个门店(站点)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资金扶持。 4.农村电商项目 (1)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或国内主要电商平台认定的电商镇、电商村,分别给予电商镇每个最高 30 万元和电商村每个最高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申报期内线上销售符合有关标准的农产品且网络零售额新达到 2000 万元、1000 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申报期内线上销售符合有关标准的农产品快递发件量 50 万件以上的企业,按照每单补贴 0.5 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申报期内运用产地直采、社区(社群)下单模式、销售符合有关标准的农产品且成交额超过 500 万元的社区电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济南市电子商务产业综合服务管理项目。为推动济南市电子商务产业链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我市电子商务产业链资源、采用全媒体方式宣传报道本地电商发展情况、线上线下多措并举赋能中小电商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新媒体手段助力商务系统东西部协作,与商务主管部门共同探索本地电商产业链做大做强路径,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对我市电子商务行业整体发展情况进行数据监测,并提供行业发展报告,摸清全市电商行业特别是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现状及底数,为网络消费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申报材料
一、基本资料 1.济南市扩消费、促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 2.济南市扩消费、促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附件3);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简介、项目发展情况、商业模式简述、申请支持条款等内容)。 二、项目资料 (一)培育骨干龙头企业 支持新达到规模企业: 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需注明2020年7月1日—2021年3月31日企业的网络交易额或服务收入,并须附齐全下列证明材料:①电商零售企业需附银行流水、或平台支付流水(按月)、或纳税证明、或其他第三方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②电商平台企业需附银行流水、或平台支付流水(按月)、或纳税证明、或其他第三方证明材料等复印件,以及互联网经营许可或备案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电商服务企业需附服务合同和发票复印件,以及服务企业的成效证明材料。〕 支持龙头企业扩大增量: 由市商务局归口业务处室协调市统计局根据要求出具相关情况资料。 获得国家级争先创优示范项目: 需提供获得国家级争先创优示范项目的证明材料,如政府部门文件、牌匾照片(或证书复印件)等。 (二)打造互联网品牌孵化园区 “新吸纳孵化企业”扶持: 1.入孵企业清单,包括序号、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入孵合同复印件; 3.入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政企合作模式的有关证明材料。 “孵化企业毕业”扶持: 1.孵化毕业企业清单,包括序号、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孵化毕业企业相关合同复印件; 3.孵化毕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孵化服务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如照片、截图、签到表等; 5.孵化毕业企业经营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如平台店铺网上截图、或网络交易订单明细截图(按月)等; 6.政企合作模式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促进发展新零售业态 1.申报单位数字电商项目开展情况说明,包括总部平台运营模式、赋能线下门店效益的案例说明等内容; 2.本地线下门店清单,包括序号、门店名称、线下地址(门店名称和地址需与营业执照一致)、线上线下合作的时间(需与合作协议或入驻平台截图或链接的时间一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3.本地线下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本地线下门店内外部照片各1张; 5.线上线下融合的相关合作证明材料,如合作协议、或本地线下门店入驻平台的截图或链接等; 6.互联网经营许可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农村电商项目 电商镇、电商村认定项目: 1.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开性文件或国内主要电商平台(淘宝)认定的网站公示截图,授予的牌匾照片或证书复印件等; 2.镇、村出具的申报单位作为电商镇、电商村运营主体的证明材料或合作协议等; 3.申报单位作为电商镇、电商村运营主体开展具体工作(如培训、论坛或线上线下营销等)的相关资料等。 线上销售农产品项目: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需注明2020年7月1日—2021年3月31日企业销售本地农产品的种类和网络零售额,并须附齐全下列证明材料: 1.本地农产品自有品牌证明(如企业商标注册证等)、或与本地农产品供应商(本地农业合作社、本地农业公司等)签订的采购合同复印件; 2.销售本地农产品的银行流水、或平台支付流水(按月)、或纳税证明、或其他第三方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线上销售产品快递发件量项目: 1.申请事项的情况报告(报告中需注明2020年7月1日—2021年3月31日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的快递发件量等情况); 2.本地农产品自有品牌证明(如企业商标注册证等)、或与本地农产品电商企业(本地农业合作社、本地农业公司)签订的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的快递发货协议复印件; 3.快递结算凭证复印件; 4.平台交易流水、或快递发货流水、或其他第三方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运用产地直采、社区(社群)下单模式销售农产品的社区电商企业: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需注明企业主要运营模式情况,总体规模和用户数量,运用社区(社群)下单模式销售的相关情况,在2020年7月1日—2021年3月31日企业运用产地直采、社区(社群)下单模式销售本地农产品的成交额,并须附齐全下列证明材料: 1.本地农产品自有品牌证明(如企业商标注册证等)、或与本地农产品供应商(本地农业合作社、本地农业公司、本地大型种植户养殖户等)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 2.社区(社群)下单证明材料; 3.平台销售数据证明材料,如销售本地农产品的银行流水或平台支付流水(按月)、或纳税证明、或其他第三方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五)济南市电子商务产业综合服务管理项目 局党组会会议纪要、局相关业务处室的请示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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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2021年度济南市扩消费、促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http://jnbusiness.jinan.gov.cn/art/2021/9/26/art_8672_47645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