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跨境电商)专项资金

来源: 南京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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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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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商务
扶持标准
(一)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1.对为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公共服务部分前期投入做贡献的跨境电商产业园管理机构给予补贴。 2.对集中监管场所及自动查验设备、物流监控的升级改造、信息化系统的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由市、相关开发区两级财政按1:1给予相应的扶持。 3.积极创造条件,为查验监管部门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支持查验监管部门提高服务水平。 (二)促进线下载体建设 1.对经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给予不超过省级扶持资金50%的一次性支持。 2.对经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3.对经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鼓励企业“阳光”运作 对引导邮路跨境电商业务纳入海关监管统计的邮政和快递企业,以其上线规模为依据给予一定扶持。 (四)鼓励传统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1.对于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并形成100万元以上实绩的传统企业,按其前期投入相关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产品通过邓白氏注册服务和SGS等国际认证、建立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的企业,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 1.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80%的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已享受其它品牌类补贴的企业不再适用本项政策。 2.对跨境电商企业以自主境外品牌销售,且年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经核查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提高跨境电商平台集聚能力 1.对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跨境电商垂直平台企业,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扶持;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 2.对跨境电商年度销售额达到 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经核查认定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平台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对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联合信用保险与银行等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利息,给予不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扶持。 (七)完善境外营销体系 1.对列入省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省级扶持资金50%的支持。 2.对列入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单个海外仓试点项目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的海外仓试点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对为5家以上本地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境外O2O展示、退换货、维修等服务并形成实绩的省、市级公共海外仓试点企业,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 4.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且每周不少于1班次、连续运行6个月以上的企业,按专线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每条专线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的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已享受其它专线类补贴的企业不再适用本项政策。 (八)推动跨境共同配送 在南京本地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提供公共集货仓储服务的企业,仓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合同面积给予每月3-5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养 1.对纳入市跨境电商人才公益培训方案的公益培训及业务对接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予主办单位一定扶持。 2.对承办我市组织的跨境电商创业创新技能大赛的协会、机构和企业,参赛人数达100人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50%的资金扶持,每场大赛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评审、审计、评价等,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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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电子商务(跨境电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j.nanjing.gov.cn/njsswj/201810/t20181021_483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