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标准
(一)对在海口市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100%的奖励,次年实现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30%以上的,再给予当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50%的奖励,企业累计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办且认缴超过资本100万元(含)、运营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其办公场地年租赁费、物管费30%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补贴年限为2年。
(三)对于新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自建第三方支付平台且日均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2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四)对于新建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独立注册用户超过5万户,并通过增值服务获得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年服务费收入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电商(包括物流快递)企业及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基地)围绕电商发展而开发或新建的交易中心、信息安全物流服务、仓储用地、信息发布等功能的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或批准的,将给予实际投资额3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或开发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产业园、人才培训等机构,组织举办和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推广,技能比赛、人才培训等重大活动,每个活动按照实际开支的50%给子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