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产业发展扶持

来源: 海口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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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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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商务
扶持标准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辅助设施和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对现有(2016 年 1 月 1 日后建设)及新建设的跨境电商基础设施进行补贴。一是查验系统,包括 X 光机检测系统、传输与分拣系统、同屏比对系统、开拆检验系统、数据传输与网络系统;二是视频监控系统,包括仓库视频监控点位、控制中心、传输系统。每个申报单位(申报主体)给予基础设施和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费不超过 50%资金支持,单个跨境电商监管点最高支持不超过 200 万元。 (二)支持申报建设指定口岸。对成功获批并建成投运的水果、肉类、粮食、苗木等指定口岸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口岸扶持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企业集聚。对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且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园区,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超过 20 家且跨境电商实绩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交易额,给予园区建设招商单位 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驻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企业超过 40 家且跨境电商实绩达到 1 亿元人民币的,给予园区建设招商单位8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含前档)。对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企业,自进驻当年起,根据年租赁合同给予年租金补贴,每年按照年租金额的 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10万元。入驻满一年后,仍无跨境电商交易额的企业,第二年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四)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为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将总部或功能性区域中心设立或迁移至海口的,一年内带动我市 50 家小微企业注册上线或年交易额达 3000 万元以上,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带动 100 家小微企业上线或年交易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带动 200 家以上小微企业上线或年交易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带动 400 家小微企业上线或年交易额达到 2 亿元以上,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带动 1000家小微企业上线或达到年交易额 4 亿以上,给予最高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取措施,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对上年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超过 2000 万美元且同比增幅超过 10%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给予不超过20 万元的资金扶持;同比增幅超过 20%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扶持;同比增幅超过 50%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同比增幅超过 100%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六)鼓励引进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对在海口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首个整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 500 万美元的,分别给予年度总交易额 3%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七)培育发展中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对年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额达 5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每 2 万美元交易额给予 1 万元标准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 20 万元。 (八)鼓励工业企业、传统外贸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对线上年销售额达到 1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的支出费用 5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 350 万元。 (九)鼓励建设跨境电子商务 O2O 线下体验店,促进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对在海南省内建立跨境电子商务 O2O 线下体验店或跨境电商体验区,经营满一年,实现年交易额超过 80万美元的,按照每平方米 35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 350 万元。 (十)鼓励引进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 2 亿美元的,按照每 2 亿美元的标准给予 100 万元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 300 万元。 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 (一)对跨境电商国内物流(含快递)配送企业,按照年度已实现的物流订单量给予每单 0.5 元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 (二)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进出口业务的操作处理费,按照 5元/件给予跨境电商运营企业补贴,每年每个海关特殊监管点补贴不超过 500 万元。如超总额,则按运营商业务量占比进行分配。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本地仓储设施。对租赁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其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最高 120 元/平方米/年的租金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可达 30 万元。 (四)鼓励建设境内出口监管仓。对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口建立、并被海口海关批准的出口监管仓,按出口额度给予资金扶持。年出口额达到 2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资金扶持。 (五)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重点国别、重点商品的海外仓。对海外仓(含智能口岸仓、进出口集货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等仓储场所)建设和租赁费用,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达系统、专用推车(叉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购置费用给予总投资 50%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年支付 EMS、邮政小包、UPS等国际物流费用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国际物流费用的 10%给予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 100 万元。 (七)鼓励开设国际物流专线。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且一年内平均每周 1 班次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和引进。 (一)鼓励高等院校开展专业教育。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或面向我市跨境电商企业的订单班),并经教育部批准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且纳入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的海口本科(大专)院校,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院校(设置电子商务专业学科的院校除外)、专业机构、电商平台、电子商务协会等举办的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课程设置 5 天以上,人数超过 30 人的,人员结业后在本市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1 年及以上的,每培训 1人给予 2000 元的资金扶持。每家每年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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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及国际快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hksw.haikou.gov.cn/a/xinxigongkai/gongshigonggao/20191115/8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