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

来源: 东莞市商务局
申报时间: -
发文时间:
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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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设计,产业园
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为共享型、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时主办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型进行申报。主办方申请认定示范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未达到条件但符合共享型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的,市商务局可视情况调整其申报类型。
扶持标准
1.对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投入的摄像头、直播支架、灯光设备、货架及幕布等基础物料费用给予50%资助,每个直播间最高不超过5000元,每个共享型电商直播基地每年不超过10万元。 2.对经市政府同意认定的示范型电商直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申报材料
(一)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申报材料封面; (二)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申请表; (三)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申请书; (四)对照认定条件逐项提供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 2.不动产租赁、购买合同、其他使用权证明或自有房产证明; 3.直播基地平面图; 4.与所服务东莞企业签订的合同; 5.与主播签订的劳动合同、经纪合同或每位主播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 6.每位主播直播带货的视频影像资料。视频需清晰可见其直播场所、主播直播情况(需录入直播客户端、后台操作界面与主播同步的镜头),视频总时长不少于1小时,直播场次不少于3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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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子商务直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http://dgboc.dg.gov.cn/gkmlpt/content/3/3348/post_3348500.html#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