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发展基金项目

来源: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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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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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金融业,农业
扶持标准
一、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就上一年度完成退出的项目编制《效益奖励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核定。效益奖励按年综合计算拨付,在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 二、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直接投资,单个项目退出结算时,若项目的直接投资本金产生收益,收益部分的30%奖励给受托管理机构;项目退出结算时,若退出项目的直接投资本金产生亏损,按亏损额的30%扣减效益奖励,如当年受托管理机构效益奖励不足以扣减,即顺延至下一年度,直至扣减完毕。 三、种业基金采取子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在子基金清算退出时,财政出资部分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奖励用于激励种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效益奖励均按照种业基金投资于子基金的净收益(收回资金+累计分红-本金)的10%核定。 四、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基金清算或存续期未满种业基金提前退出时,种业基金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让利: (一)种业基金收回投资于该子基金的全部投资额; (二)种业基金投资于该子基金的净收益应高于相当于种业基金本金的同期国债收益(种业基金本金×同期国债利率×子基金投资期限); (三)种业基金退出时,子基金累计投资总额应达到该子基金全部认缴出资的70%及以上(适用于种业基金在子基金到期清算时退出的情况)。 当满足以上全部让利条件时,对种业基金投资该子基金的净收益高于同期国债收益(种业基金投资该子基金的出资额×同期国债利率×子基金投资期限)的超过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让利: 种业基金在子基金中撬动社会资本比例高于2倍(含2倍)但低于3倍的,退出时,将种业基金投资该子基金的净收益高于同期国债收益的超过部分的5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社会出资人; 种业基金在子基金中撬动社会资本比例高于3倍(含3倍)但低于4倍的,在退出时,将种业基金投资该子基金的净收益高于同期国债收益的超过部分的6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社会出资人; 种业基金在子基金中撬动社会资本比例高于4倍(含4倍)的,在退出时,将种业基金投资该子基金的净收益高于同期国债收益的超过部分的7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社会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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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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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种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www.gz.gov.cn/gfxwj/sbmgfxwj/gzsnyncj/content/post_85007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