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

来源: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申报时间: -
发文时间:
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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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新能源汽车
申报条件
1.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销售企业应具备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能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 2.以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 3.购买二手的新能源汽车也不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 4.非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享受本次地方性补助; 5.享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本市外用户转移; 6.根据2016年度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审计整改要求,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精神,请各申报主体敦促2016年非个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加快运行,达到2万公里行驶里程要求,并及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若明年无法达到规定行驶里程要求,市工信局拟将上报省工信厅取消剩余车辆2016年地方补助。
扶持标准
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补助标准为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00%,且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车企向消费者公布的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的市场指导价)的70%,具体内容详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18号),参见(网址http://www.fuzhou.gov.cn/zgfzzt/sjxw/中通知公告栏目)中。
申报材料
(一)申报备案材料 1.申报企业的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可通过“信用福州”门户网站(www.credit.fuzhou.gov.cn)查询,非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 2.《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企业报备表》; 3.生产或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售车企业公章); 4.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5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5.新能源汽车成本构成、向消费者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消费者购买的价格、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证明资料; 6.申报企业在福州市的所有新能源汽车接入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资金补助材料 1.车辆买卖合同(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加盖售车企业公章)、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需本人签字并加摁手印)或购买车辆单位营业执照等凭证(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资料的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承诺其真实性。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须由福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 2.《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个人购车补助确认表》(需本人签字并加摁手印),《福州市新能源汽车企事业单位购车补助确认表》(加盖购买单位的公章); 3.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出具的申报新能源汽车信息一致性的证明材料; 4.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网络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出具的申报单位售车时在规划布局内提供随车按1:1比例配装充电桩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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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福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www.fuzhou.gov.cn/zgfzzt/sjxw/fzjx/jxdt/tzgg_35290/201907/t20190705_29341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