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补助

来源: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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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
政策简读
产业类别
文化创意设计
扶持标准
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申报单位的申请额度。
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二)项目基本情况表(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三)《北京市XX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整版)(加盖公章); (四)项目申报承诺书(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联合申报还需提供联合申报协议(从申报系统中导出,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上一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缴税明细汇总表; 4.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加盖公章,如有信息变更,请将变更内容进行专项说明并加盖公章,附在此表之后); 5.已完成投资明细表(要求与申报系统中一致,对应各项支出必须注明凭证号等信息); 6.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7.自筹资金证明文件: (1)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加盖公章); (2)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需加盖银行章、项目单位公章); (3)项目单位能够证明资金筹集能力的其他文件(可选,加盖公章); 8.项目涉及到的前置审批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不涉及,出具不涉及项目前置审批的声明(加盖公章); 9.项目现场照片(至少2张); 10.最近两个年度申报单位审计报告及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11.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