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来源: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时间: 2021/12/29-2022/01/31
已截止
发文时间:
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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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新能源与节能
扶持标准
(一)推广综合应用市区两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优先推广使用光伏发电系统,提高可再生能源应用比重。 (二)加强资金补贴对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备案,并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采用“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模式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发电量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对象为法人单位或个人。其中: 1.常规类项目保持补贴标准不变。 适用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或农业生产电价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个人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建设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含税)。 2.提高部分领域补贴标准。 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3.支持高端应用。 全部实现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元(含税)。 补贴资金申报细则详见附件。 (三)鼓励区级支持鼓励各区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加大区级政策支持力度。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本地资源统筹,制定本区域光伏发电实施方案,并会同区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光伏发电发展。 (四)支持多元化投资鼓励市场主体采用自主投资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等多种形式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按政策享受发电量补贴。
申报材料
一、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好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2022年第一批)的宣传和申报工作,会同区电力公司对申报项目的备案材料、补贴申报表审核汇总后,于2022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委。项目应采用“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模式并网发电,并于2021年12月31日(含)前完成并网。 二、针对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出现私自增容、拆除设备、销户、承续等情况,区电力公司应及时汇总并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向我委提出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变更申请。 三、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严控防火、触电等风险点,确保项目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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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名单 (2022年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fgw.beijing.gov.cn/gzdt/tztg/202112/t20211229_25770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