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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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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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高技术服务,科技中介,公共服务
扶持标准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申报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填写、网络上传并打印);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填写、上传并打印); (三)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份(包括企业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本公司增值服务的评价等);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1份(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免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取得财政厅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体现本办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企业总收入、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等内容,并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外包业务合同扫描件及公证文件。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出具审计报告的机构具备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五)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服务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或者其他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1份; (七)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1份; (九) 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及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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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http://www.xjkjt.gov.cn/2019/02/26/tztg/152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