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扶持

来源: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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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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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别
生物医药
扶持标准
1.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医药医疗及健康服务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协调省工业发展、科技、卫生、中医药、药品流通等方面财政预算资金,各专项按部门归口,联动支持,采取后补助、奖励和风险补偿支持方式。为支持医药企业的可持续创新,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同项目可申报政府相应的支持专项。 2.对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药品以及拥有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重大医疗器械创新产品首次在川产业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3.对新药临床前和临床期创制研发分阶段予以支持。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并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按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对完成临床试验I、II、III期的,分别按当期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资金在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4.对创新投资进行风险补偿。对投资国家1、2类新药和第三类大型医疗设备研发创新失败,同时单个项目研发投资已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对已发生的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采用科研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风险补偿,所需资金在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因投资此类项目而导致经营性亏损的,经责任认定,不计入经营绩效考核。 5.对获得国家级医药行业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资源开发类平台,可以资本金、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服务类平台,可根据服务量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在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6.对获得GAP认证的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和成功对珍稀濒危野生药材进行规模化种植的,给予一定奖励。继续将中药材产业纳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基地、粮经复合产业基地项目支持范畴,所需资金分别在省工业、农业、中医药发展资金中安排。 7.对医药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3%的,按超过上年研发投入增量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新版GMP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补助和贴息支持。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8.对兼并重组省内企业并继续保留原有药品批文和技改扩能的,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收购资金折算资金成本,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9.省财政对金融机构向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范围内的重点医药企业项目发放的贷款,按每年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15%给予奖励;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医药企业发放的贷款,按每年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3%给予奖励;对为医药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0.03%给予奖励。 10.支持设立医药产业创新、创投基金。在医药领域采取市场募集、政府引导的方式设立多支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支持依托四川高校、科研机构和三甲医院以及知名企业设立转化医学创新基金,以省级政府投入或与省级以下政府共同投入予以支持。支持以社会资本为主、财政资金参股方式设立医药产业天使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社会力量募集或捐献出资成立医药医疗公益性创新基金,省财政资金可配套出资。
申报材料
申报指南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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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http://www.sc.gov.cn/10462/11555/11563/2015/4/1/103314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