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报时间: -
发文时间:
新兴产业
政策简读
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互联网,航空航天,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机器人,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生态修复,新能源与节能,新材料,电子商务,产业园,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5G/移动通信,物联网
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后奖补方式。根据确定的奖励企业名单,按照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单个重点新材料产品销售总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对列入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钨、稀土、锂电正极材料及相关延伸产品的生产企业,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并获得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省级财政予配套奖励,奖励金额为投保年度保费的20%。
申报材料
(一)《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 (二)重点新材料产品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省级及以上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重点新材料产品上一年度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省工信厅每年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工信部门收到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和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