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部企业可在获得认定后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企业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本市地方财力贡献的100%。单个总部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新迁入总部企业在申请落户奖励的上一年度应当已完成所有的承诺条件。
(二)对被认定为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时可获得30万元落户奖励。总部企业若同时符合佛山市或所属区同类型扶持政策条件的,执行“就高不重复"原则,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补贴。
申报指南待发布
各有关单位:
《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欣亮;29233957)
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促进
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战略机遇,推动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以下简称“三龙湾”)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引进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的总部企业,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总部企业增长极,促进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龙湾辖区,指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委会(下称“管委会”)负责统筹招商引资和建设协调工作的区域(下称“三龙湾辖区”),三龙湾辖区的具体范围由管委会三个片区建设局(下称“片区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报管委会审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包括总部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两大类。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两种类型,不包含房地产项目公司。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由佛山市外企业在三龙湾辖区内新设立,或注册地自佛山市外新迁入三龙湾辖区;
(二)工商注册地、纳税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三龙湾辖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同一家企业只能申请认定为一种类型的总部企业。
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境外商(协)会、行业组织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三龙湾辖区新设立,或注册地自佛山市外新迁入三龙湾辖区的常驻代表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的行业分类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划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认定年度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申请认定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市形成的营业收入,可以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年纳税额包括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所有税收金额,不包括出口退税额。
第二章 总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符合三龙湾产业发展导向,对珠三角或更大区域的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二)截至认定前,全资或控股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在佛山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家,营业收入来自佛山市以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三)申请认定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年纳税额等指标按照行业分类,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年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2.金融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年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
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信息传输、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等行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4.商务服务业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包括组织管理服务、法律服务、综合管理服务、咨询与调查、会议会展服务、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行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
5.符合三龙湾产业发展导向的其他行业。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年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
第七条 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职能型总部主要包括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三种类型。职能型总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应当获得母公司唯一授权(授权期限自认定之日起不少于5年),承担母公司在珠三角或更大区域的销售管理和结算职能;申请认定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年纳税额不低于3000万元。
(二)属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应当获得母公司唯一授权(授权期限自认定之日起不少于5年),承担母公司在珠三角或更大区域的采购、生产、分拨、市场营销、售后服务、行政管理等中的三项及以上职能;申请认定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年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三)属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应当获得母公司唯一授权(授权期限自认定之日起不少于5年),承担母公司在珠三角或更大区域的研发职能,应当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研发人员占比超过50%;且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申请认定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第八条 新迁入的总部企业
企业通过变更地址整体搬迁到三龙湾辖区,且承诺注册地迁址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在三龙湾辖区内达到总部企业相应认定条件的,可在注册地变更当年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九条 直接认定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三龙湾辖区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可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职能型总部企业:
(一)申请认定的上一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财富)、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企业及其控股的下属企业。
(二)中央企业。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或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领导班子由中央直接管理或委托中组部、国资委或其他中央部委(协会)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控股的下属企业。
(三)符合三龙湾产业发展导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的企业。
第十条 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申请认定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三龙湾辖区内依法登记,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所代表的商(协)会、行业组织成(会)员不少于100家。
(三)受其所属的外商(协)会、行业组织授权,在珠三角或更大区域作为唯一地区总部开展经济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重点引进,对三龙湾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特大项目,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并由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制定特别扶持措施。
第三章 总部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落户奖励。
(一)总部企业可在获得认定后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企业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本市地方财力贡献的100%。单个总部企业最高奖励2000万元。新迁入总部企业在申请落户奖励的上一年度应当已完成所有的承诺条件。
(二)对被认定为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时可获得30万元落户奖励。
第十三条 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落户奖励后的第一至第三个会计年度,当年度本市地方财力贡献与上一个会计年度相比有增长的,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企业当年度新增本市地方财力贡献的75%,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十四条 领军企业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认定后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世界企业500强(财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获得不同荣誉的,同一家企业可申请多次奖励。
第十五条 购置费用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在三龙湾辖区内购置总部用房或购置土地自建总部用房的,给予购置费用补贴。对综合型总部企业按照购房或购地总价(不含税费)的10%给予补贴,对职能型总部企业按照购房或购地总价(不含税费)的8%给予补贴。单个总部企业最高补贴1000万元。同一家企业只可申请一次补贴。享受补贴的总部用房或用地十年内不得出(转)租、出售、作价出资或入股,也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否则企业应当全额退回已领取的购置费用补贴。
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获得购置费用补贴之日起第三年年纳税额低于1000万元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购置费用补贴。
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在取得购置费用补贴后,无法在约定年限内达到承诺条件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购置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租房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租赁总部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租房补贴。第一年按租金的100%给予补贴,第二年、第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租房补贴按租赁合同据实核算,但商业写字楼的核算标准不超过月租金100元/平方米,产业园区的核算标准不超过月租金50元/平方米。综合型总部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每家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每家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享受补贴的总部用房租期不得少于五年,且企业不得将其出(转)租、出售,也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否则全额退回已领取的租房补贴。享受本条补贴的总部不能重复享受购置费用补贴。
第十七条 总部园区奖励。鼓励业主利用现有物业建设总部园区。对位于三龙湾辖区内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已进驻不少于2家符合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和不少于3家与总部企业所在行业或领域相关的其他企业,并配套特色服务园区且被认定为总部园区的,对园区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若同时符合佛山市或所属区同类型扶持政策条件的,执行“就高不重复”原则,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补贴。
第四章 总部的认定
第十九条 总部企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总部园区的认定组织工作由管委会负责,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常年接受认定申请。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按本办法拨付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
(一)签订投资协议。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与所属片区局签订投资协议。
(二)网上申报。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佛山扶持通”(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注册和在线申报。
(三)片区局初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片区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在线初审,并推送到管委会。
(四)提交材料。片区局初审通过后,企业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打印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请在右下角自编页码),盖章签字后递交至所在片区局。片区局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将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企业申报材料电子文档一并报送至管委会。
(五)专家评审。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六)公示。根据评审结果,管委会把拟认定企业名单在规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七)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管委会批复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扶持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一条 资金审核和拨付
(一)管委会每年组织1-2次集中申报和受理,具体时间、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片区局分别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佛山扶持通”(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资金申报,严格核实项目申报条件及实施情况,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支持金额后报管委会。
(三)管委会采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的方式,切实履行对项目的评审和审核职责;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有关程序报批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四)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十年内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不得迁离三龙湾辖区;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得迁离三龙湾辖区。享受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应当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片区局根据总部企业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承诺和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会同企业属地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监督核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管委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申报、严格履行承诺。若发现申报资料造假、不实或申请企业不履行承诺的情形,一律取消该申请企业的申报资格,并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四条 通过本办法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企业履约情况以及对三龙湾总部经济的促进作用进行绩效评价,通过市政府办事平台、管委会门户网站及佛山扶持通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并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工作经费(包括申报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在管委会专项经费中列支,按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不少于”“不低于”“达到”“最高”“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申请总部扶持政策条件的项目,具体奖励年份以投资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总部企业认定申报资料
2.三龙湾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3.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
4.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认定申请表
附件1
总部的认定申报材料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应当提交一式四份,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排序装订,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验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与片区局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二)三龙湾总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年度企业税收完税凭证。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佐证材料。
(六)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下属企业概况表(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隶属关系佐证材料,见附件3)。
(八)反映下属企业与总部企业的股东及股东比例的相关材料(如公司章程,或内资企业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内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外资企业提供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九)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能佐证“营业收入来自佛山市以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的相关审核材料。
(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一)与片区局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二)三龙湾总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年度企业税收完税凭证。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佐证材料。
(六)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承担母公司相关职能的授权材料。
属于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其母公司的授权资料应当包括该销售中心的服务区域范围、销售产品类型和授权年限;
属于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其母公司的授权资料应当包括该运营中心承担的服务区域范围、主要职能、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名单和授权年限。
属于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其母公司的授权资料应当包括该研发中心的服务区域范围、研究领域和授权年限。同时还应当提供该研发中心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和设备清单);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公司缴纳社保或个税的员工人数;研发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个税或社保材料;审计报告应当列出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
(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直接认定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
申请直接认定总部企业的,根据其申请的总部企业类型(综合型或职能型),按上述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属于上一年度进入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财富)排行榜的,提供相关榜单的复印件。
(二)属于中央企业的,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股东构成佐证材料。
(三)属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或1亿美元的企业,提供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四、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为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与片区局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三)境外(地区)企业常驻机构代表处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复印件。
(五)所代表的商(协)会、行业组织成(会)员名单。
(六)作为唯一代表在广东或更大区域开展业务的总部授权书复印件。
(七)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关于印发《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