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孵创业项目风险补偿

来源: 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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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政策简读
申报条件

1.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在佛山市范围内注册成立,并经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奣。
2、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的企业。3、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

申报材料

1、本实施细则所称孵化器内创业投资项目是指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项目。
2、对创业投资失败项目,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子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同时按照粤科规财字[2015〕21号文的有关要求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省、市两级财政共同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机构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