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总部型企业投资奖励

来源: 佛山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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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政策简读
申报条件

一、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获省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情况表。
(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
时间先后排序)(五)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其中新设、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同时须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1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以及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六)申报企业2022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七)省商务厅依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进行认定出具的相关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