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扶持资金-新设立新迁入奖励

来源: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申报时间: -
发文时间:
招商引资
政策简读
申报条件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业务类扶持资金的,以相关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期间满足《扶持办法》中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融资租赁企业。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满足《扶持办法》中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而尚未申请的融资租赁企业可参照申请。完成此次申报后,对于2023年1月1日前满足《扶持办法》中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而尚未申请的融资租赁企业将不再允许补充申请,请各融资租赁企业务必按照要求一并完成申请。对于重复申报扶持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请资格。

申报材料

申请《扶持办法》第三条规定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
(1)佛山市融资租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在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上打印,下同)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监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等文件复印件;
(4)股东信息、股东构架图;
(5)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资金到位对应银行凭证;
(6)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材料(业务合同、银行凭证);
(7)承诺书(见附件2);
(8)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新设立企业除外);
(9)相关补充说明。
同时,请申请扶持资金的融资租赁企业在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上打印申请书,并提供一份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情况总结及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