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自然年度,人工智能领域的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在肥企业除外)在肥设立研发中心或成立(子)公司。其中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相关权威研究机构发布的人工智能领域最新排名中,全球排名前100或全国排名前50的企业。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的上报文件。
2.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1)。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落户企业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专利及品牌情况,市场前景和未来发展趋势等。
5.龙头企业排名、龙头企业与落户企业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6.企业落户的证明材料(包括与县区签订的落户协议、办公场地的购置或租赁等相关材料)。
7.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落地奖补类扶持政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