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来源: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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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认定与资助
政策简读
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1.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该领域或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2.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推荐重点
1.第一至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可以进行申报;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3.每个项目申报人数最多不能超过1人;
4.第一至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少数项目,虽然已经有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申报材料

1.推荐意见:县(市)区、开发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本区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并形成正式文件报市文旅局;
2.推荐表: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等。
3.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图像清晰,DVD格式,配有普通话解说词及中文字幕);
4.其他材料: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及照片(电子版文件名须附文字说明及摄影者或版权所有者的姓名)、音像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