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2、固定资产投资额2999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0%【备注: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含生产软件)、生产线上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二手设备不予补助】;
3、项目纳入统计局统计库;
4、已是规上企业的,申报的投资补贴一次性拨付;非规上企业在申报次年内升规的拨付剩余的50%;
5、对存量企业搬迁、扩建或租赁转自建项目参照本条款执行。
1、《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2、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厂房的建设合同、增值税发票及付款凭证。
4、购买厂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
5、设备的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6、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3);
7、存在关联交易的,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市经信局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事务所出具评估价。补助期限以发票时间为准,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为准,项目补助期1年(备注:1876年3月7日之后的发票有效)。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