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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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政策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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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总

  一、财税金融政策

  1.对年度入库地方税收形成的可用财力首次突破2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实现地方税收形成的可用财力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另外按照其实现地方税收形成的可用财力的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丰政发〔2017〕4号)

  2.对在沪深股市及海外上市的企业(指上市主体在我县的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丰政发〔2017〕4号)

  二、培大育强政策

  3.对企业应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但不包括关联交易金额)且增幅达到15%以上(含),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每新增1家列统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丰政发〔2017〕4号)

  4.企业首次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奖励50万元,同时以企业首次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排名为基点,每前进5位,再奖励20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内同行业50强,奖励20万元,同时以企业已进入国内同行业50强排名为基点,每前进10位,再奖励5万元。对首次进入国内同行业第一的企业,奖励50万元,资金与首次进入国内同行业50强奖励不重复计算。对企业既首次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又进入国内同行业50强的,按照前者奖励标准执行,不再重复奖励。(丰政发〔2017〕4号)

  5.企业参加境内各类省级以上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且参会前在县发改委、商务局报备,会后提供合同、发票及参展相关资料证明,按照参展展位费超出10万元的部分给予5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丰政发〔2017〕4号)

  6.对经过县项目会审委员会会审的产业项目,根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予以分档补助。其中: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的补助;总投资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给予50万元的补助;总投资在1-5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总投资在0.5亿元-1亿元(含0.5亿元)的项目,给予5万元的补助。(丰政发〔2017〕4号)

  7.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范围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丰政发〔2017〕4号)

  8.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生产型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国家免检产品、江苏名牌产品或江苏著名商标企业,奖励10万;对新获境外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丰政发〔2017〕4号)

  9.对列入全国标准化技术专业委员会以及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提出国际标准组织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成员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成员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创建标准化达到国家4A级、国家3A级、省4A级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丰政发〔2017〕4号)

  10.对新获全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丰政发〔2017〕4号)

  11.对与省级以上研发力量较强、拥有专利技术的科研院所重组合作,或对与拥有自主核心技术、专利产品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联合、参股、管理企业,双方确定占股比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实现新产品新技术(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投产达效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本土企业为提高综合竞争力组建企业集团,对经过注册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集团,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丰政发〔2017〕4号)

  三、科技创新政策

  12.对生产过程中采用或部分采用智能装备且机械设备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智能化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网络信息安全示范企业、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丰政发〔2017〕4号)

  13.对新建的产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协同创新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分别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丰政发〔2017〕4号)

  1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产品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丰政发〔2017〕4号)

  15.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以及众创聚集区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示范园,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丰政发〔2017〕4号)

  16.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入选国家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及省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丰政发〔2017〕4号)

  17.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境)外申请专利的每件奖励3000元。企业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达6件或专利授权达20件或发明专利授权达2件的,奖励1万元。对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项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以激励高质量知识产权的产出。(丰政发〔2017〕41号)

  18.企业知识产权“贯标”通过国家认证或省级绩效考核的奖励2万元。(丰政发〔2017〕41号)

  19.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丰政发〔2017〕41号)

  四、人才政策

  20.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按不同层次给予奖励。由诺贝尔奖获得者,经认定的外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领衔的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500-1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由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团队及同等层次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200-5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经认定的其他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100-2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同时分别给予团队领军人才、核心人员给予资金资助。(丰委发〔2017〕43号)

  21.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对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150-300万元项目资金资助。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给予100-200万元项目资金资助。对已立项支持的领军人才领办或创办的企业,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再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团队项目成功吸引权威部门认定的社会风险投资,由产业发展基金提供最高可达1000万元的跟进配套投资。(丰委发〔2017〕43号)

  22.对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分别提供不低于30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对领军人才、核心成员、紧缺创业人才,3年内免费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由县级财政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在丰县工作满3年后,首次在丰县购房的,根据不同类型分别给予购房补贴。(丰委发〔2017〕43号)

  五.开放型经济政策

  23.当年进出口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参加境外国际性展览会的企业,境外展摊位费予以全额奖励;当年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在省、市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的基础上,再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3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不足1万元人民币的不给予奖励。(丰政发〔2017〕8号)

  24.在境外设立独立法人或并购国外公司,当年中方实际境外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人民币。(丰政发〔2017〕8号)

  六、规费减免政策

  25.工业园区内(原文是开发区和市定工业集中区,此处已改动)工业投资类(含农产品加工业)项目,生产性、办公用房免缴配套费,配套的生活用房全额缴纳配套费;?不符合减免规定的,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县政府研究决定,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县住建局办理减免手续。(丰政发〔2014〕34号)

  七、其他政策

  26.引进项目和企业除享受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

  27.徐州各县(市、区)出台优于我县同类政策的,可以按照该县(市、区)政策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