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榕开展培养人才项目的海外知名专家、企业家和院士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具有非中国国籍;港澳专家需持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专家需持有《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邀请专家一般应在榕无工作单位;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学风严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科研能力较强,符合我市经济建设长远需求。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给予奖励。
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3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服装设计行业企业。
一、申报基本条件 1.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失信情况,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零售额、营业额等数据,未弄虚作假; 4.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5.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6.符合具体项目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1.申报集团公司落户厦门补助。申报单位为2020年7月2日后在厦门注册成立,且至少1个厦门分支机构拥有远洋渔船的集团公司。该厦门分支机构应当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渔船总吨位3000吨及以上。集团公司直接为远洋渔船所有权人的,该集团公司可视为厦门分支机构。 2.申报引进远洋渔船补助。申报单位为2020年7月2日后在厦门注册登记且正常生产的远洋渔业企业,或2020年7月2日后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引进正常生产远洋渔船的厦门远洋渔业企业。引进的远洋渔船所有权人登记应当为厦门远洋渔业企业,且渔船总吨位累计应达到2000总吨及以上。 3.享受补助的企业和渔船,10年内不得迁离厦门,否则需全额退回奖励款。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引进高水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领域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本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标准的。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由市金融监管局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分支机构)。 申请业务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年实际租赁额和业务奖励金额时,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间以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或租金进账单日期为准,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2019年度至2024年度年度发生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享受业务奖励。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由市金融监管局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分支机构)。 申请落户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市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一)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市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二)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在本市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三)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机构代表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四)为金融机构骨干员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切块购(租)房支持。 (五)《若干措施》及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有关扶持政策时间认定标准如下:1.申请《若干措施》第(一)(三)(四)(七)(十二)(二十)条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专业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地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子公司、代表处落户奖励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股东变更登记时间为准;2.申请《若干措施》第(二)条并购奖励的企业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以并购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3.申请《若干措施》第(五)(六)条落户奖励的资金业务专营分支机构、特色金融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金融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总部批准在本市开业或迁入本市时间为准;4.申请《若干措施》第(八)条落户奖励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企业形式设立的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非企业形式设立的以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成立或迁入本市时间为准;5.申请《若干措施》第(九)条增资奖励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进行增资,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为准,该条所称已在本市注册设立且未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金融专业公司、区域分支机构、资金业务中心、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应为2015年1月1日后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以在本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注册或增资变更登记时间为准;6.申请《若干措施》第(十四)(十六)条金融科技成长奖励、成果转化奖励的金融科技企业应以2019年10月1日起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相应规模或应用成果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时间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时间;7.申请《若干措施》第(二十三)条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的各类金融机构应为2019年10月1日起在厦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以购房或租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若干措施》到期后,金融机构或企业符合《若干措施》规定且仍处在政策规定优惠期内,可继续享受政策至优惠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