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应当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实施。符合相关条件享受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应是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高新区)(不含经开区、生态园,含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在2022年10月31日前,登录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网址:http://reward.wenzhou.gov.cn),在线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表,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在一个PDF格式文件上传(见附件,并按附件中申报材料对应的顺序提交),原件彩色扫描,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外文的申报材料需一并上传加盖翻译社公章的中文翻译文本。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零或负数的非新兴产业企业不作为奖补对象。 (四)申报本政策的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及同级其他部门奖补的,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要真实、合法、完整、清晰。申报单位对申报信息、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伪造材料、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查处,追缴相应的奖补资金,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申报单位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原始申报材料等凭证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一)项目应当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实施。符合相关条件享受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应是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高新区)(不含经开区、生态园,含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在2022年10月31日前,登录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网址:http://reward.wenzhou.gov.cn),在线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表,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在一个PDF格式文件上传(见附件,并按附件中申报材料对应的顺序提交),原件彩色扫描,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外文的申报材料需一并上传加盖翻译社公章的中文翻译文本。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零或负数的非新兴产业企业不作为奖补对象。 (四)申报本政策的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及同级其他部门奖补的,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要真实、合法、完整、清晰。申报单位对申报信息、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伪造材料、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查处,追缴相应的奖补资金,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申报单位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原始申报材料等凭证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一)项目应当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实施。符合相关条件享受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应是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高新区)(不含经开区、生态园,含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同等享受。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应在2022年10月31日前,登录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网址:http://reward.wenzhou.gov.cn),在线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表,需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在一个PDF格式文件上传(见附件,并按附件中申报材料对应的顺序提交),原件彩色扫描,复印件全部加盖公章,外文的申报材料需一并上传加盖翻译社公章的中文翻译文本。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零或负数的非新兴产业企业不作为奖补对象。 (四)申报本政策的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及同级其他部门奖补的,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要真实、合法、完整、清晰。申报单位对申报信息、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伪造材料、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查处,追缴相应的奖补资金,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申报单位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原始申报材料等凭证归档保存,以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