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住所(经营场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白江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若企业与区政府(或区级相关部门)签订有投资协议,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经济贡献等承诺并未按协议如期履约的,不享受相应条款对应的扶持政策。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农业经营主体,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三、本政策所涉及扶持奖励资金来源于现代农业投资促进(乡村振兴)专项奖补资金,均为税前奖补,个人所得税由资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如与区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重复或类似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扶持政策均不重复享受。 四、农业经营主体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追回骗取的所得外,将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住所(经营场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白江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若企业与区政府(或区级相关部门)签订有投资协议,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经济贡献等承诺并未按协议如期履约的,不享受相应条款对应的扶持政策。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农业经营主体,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三、本政策所涉及扶持奖励资金来源于现代农业投资促进(乡村振兴)专项奖补资金,均为税前奖补,个人所得税由资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如与区级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重复或类似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扶持,扶持政策均不重复享受。 四、农业经营主体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追回骗取的所得外,将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