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为龙头企业的,须为在西安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且为《实施意见》中明确的龙头企业,以及对促进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大型骨干企业。同时,企业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依法上报统计数据。 (二)申报单位为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的,引进的产业链配套企业须为《实施意见》中明确的电子信息制造、汽车、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食品和生物医药产业龙头企业的配套企业。 (三)龙头企业与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合作共同引进的产业链配套企业,该项奖励原则上由龙头企业进行申报、享受。 (四)申报项目实施地须在西安市范围内,备案(核准)、环评等手续齐全。 (五)申报项目须于2020年1月2日至2022年3月31日之间完工。 (六)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现无严重失信行为或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未被纳入部门监管失信“黑名单”。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信用中国(陕西)和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网站查询情况为准。
一、申报对象 (一)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均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直管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处于正常状态,无行政处罚和不良信用记录;依法按期纳税;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二、申报条件 1.国内外知名物流、供应链管理、仓储运营服务集成商和基地航空公司、快递公司等大型物流企业的界定标准是指2021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布的2021年度中国物流企业50强上榜物流企业在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申报在西安设立西北总部、西部总部、丝路总部或全国性分拨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补助的企业,物流类项目(单个)实际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不低于1亿元,于2021年建成并完成验收。 3.申报在西安设立西北总部、西部总部、丝路总部的企业,2021年自营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在西安汇总缴纳所得税,年纳税额6000万元以上,直接带动就业2000人以上。
(一)申报单位是在西安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或科研院所。 (二)申报项目须于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完工 (三)申报项目备案(核准)、环评等手续齐全。 (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现无严重失信行为或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未被纳入部门监管失信“黑名单”。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信用中国(陕西)和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网站查询情况为准。
(一)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需在西安市辖区内依法注册设立合规经营。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按要求参加西安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征集遴选,成为我入库市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三)上述各个支持标准的行为完成在2020年6月1日以后。
成功引进高端商业品牌开设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限上商贸企业。
对参加“西安国际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进行落地资助。
新引进在我市举办的全国知名展会;新引进在我市举办的国际知名展会。
引进我市,由国际、国内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展览项目,可在新办展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给予补贴。
(一)申请奖励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其投资事件已在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二)投资事件符合以下条件: 1.被投企业注册地及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含西咸新区); 2.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时成立未满五年; 3.被投企业上年度企业年审计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 4.被投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从事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和西安市主导产业领域(电子信息、汽车制造、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人工智能、5G技术、增材制造、机器人、大数据、云计算及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软件信息等)。 (三)未获得市级财政同类奖励支持。
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纳入国家联网直报库、依法纳税的建筑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