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一)我市辖区内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泰企业)新引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1.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博士毕业研究生;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博士研究生; 2.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硕士毕业研究生;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硕士研究生; 3.经教育部等部门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世界一流学科本科毕业生;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THE、QS、U.S.News)中排名前200名的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 (二)驻泰高校、驻泰科研院所和我市评估认定的“人才飞地”(依据《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评估认定扶持实施细则》(泰人才字〔2021〕1号),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补贴发放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一)人才引进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泰安辖区。我市评估认定的“人才飞地”(泰安市市域外创新创业平台)。 (二)企业新引进人才须符合本通知补贴对象条件,且首次在我市就业,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在企业工作; (三)申报补贴人员发放补贴起始月份,以申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月份为准。
对新设立企业的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享受政策期限内在德任职的,年薪酬超过 30 万元的,可每年按其年薪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我市引进项目,特别是涉及电子信息及新材料、高端化工及复合材料、高端装备、食品加工、生物医药、体育器械、特色轻工纺织等七大制造业的项目,购置进口设备或国内成套设备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设备贷款贴息或补贴。
1、对引荐并促成项目落地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给予奖励。 2、我市组织的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委托机构、协会等承办的,根据组团任务规模和绩效结果,对承办单位给予经费支持, 3、鼓励市内外知名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在我市举办产业峰会、产业论坛、会展活动等涉及或服务于先进实体经济、新兴产业的以商引商活动,根据参会企业质量、活动完成效果,按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1、对符合省十强产业、市优势产业发展要求,实际投资 1 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市外新引进项目、现有企业增加投资项目)给予资助。 2、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类项目)进行奖励。
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的建筑业企业。
对HRoot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榜单、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内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等知名机构来德设立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经考核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运营良好且承诺5年内不改变工商税务注册地、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分别给予奖励。
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2、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效期内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鼓励我市企业、院校积极争创省 级新旧动能转换行业(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对新获评山东省公 共实训基地的企业、院校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创客 中国”山东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创客,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