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新基建创新攻关。支持新基建重点项目牵头单位作为产业链龙头企业参与高精尖产业筑基工程,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对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攻关给予支持,此方向申报近期另行发布。 2.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区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跟踪检查和绩效监督。若存在隐报、瞒报和弄虚作假或违背承诺事项等行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追回资金,同时将项目单位的失信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建立动态管理的数字经济标杆技术清单和筑基工程攻关产品清单,申报方向1、方向2、方向3的项目,所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纳入两清单内。 4.鼓励各区、各部门建立新基建项目台账,符合重点支持方向且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库。
第十七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线上受理时间:2022年6月9日9:00—7月15日16:00(已注册单位使用以往账号登录并更新信息,一般认定和申报受理审核时长为3—5个工作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择优予以支持。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于2022年7月15日前汇总上报第一批项目,年中收到项目及时审核上报,并于2022年12月20日前汇总上报最后一批项目(新建基本便民商业网点、便民服务设施及促进餐饮业发展项目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时限上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择优予以支持。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于2022年7月15日前汇总上报第一批项目,年中收到项目及时审核上报,并于2022年12月20日前汇总上报最后一批项目(新建基本便民商业网点、便民服务设施及促进餐饮业发展项目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时限上报)。
2022年度媒体融合创新技术与服务应用征集评选工作启动以来,得到了广大项目单位的热情响应,但因疫情期间一些企业的申报受到影响。为了更好的方便企业申报,经研究决定,将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延长至7月20日。
(一)车辆推广奖励 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对纳入并完成示范应用项目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奖励1:1(具体详见附表)的标准安排市级车辆推广奖励资金。对示范期内用氢行驶里程未满3万公里的燃料电池汽车,在示范期结束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市级车辆推广奖励资金。 整车制造企业需按照扣除车辆推广奖励资金的价格销售,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整车制造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车辆推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非本市注册的整车制造企业须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 2.整车制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整车制造企业公章。 (二)车辆运营奖励 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对纳入并完成年度示范应用项目的燃料电池汽车,对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客车),分别按照0.3万元/万公里、1万元/万公里的标准给予运营奖励,在每个核算年度内车均最低用氢行驶里程满足要求后,方可享受运营奖励,每个核算年度车均用氢行驶里程以6万公里为奖励上限,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车辆运营奖励资金按照应用场景内车辆用氢行驶里程总和,以万公里为单位取整计算。 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车辆运营企业结合燃料电池汽车在核算年度内用氢行驶里程情况,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车辆运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车辆运营企业公章。 (三)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 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办发〔2020〕257号)执行。 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加氢站建设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 2.加氢站建设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加氢站站内设备设施、土建工程完成消防、环境、气象、住建等部门核查验收的证明文件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加氢站建设企业公章。 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加氢站运营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加氢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材料。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财政资金书面申请书、收款账户信息; 2.加氢站运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上述所有材料均加盖加氢站运营企业公章。 加氢站运营补贴申报周期可由市城市管理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调整。 (四)关键零部件创新奖励 对符合中央要求的关键零部件研发及推广给予市级奖励,奖励标准按中央奖励标准1:1执行,具体标准、细则等待中央政策明确后另行研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