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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2024/03/11

三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三政〔202085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供给水平市政府设立了政府质量项,分为组织奖和个人奖,并设三河市政府质量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作为市政府质量奖附属奖项。

一、奖励范围:

三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三河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市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奖项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组织奖和个人奖原则上每年度各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二、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一)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三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诚信经营;

3.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不断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具有推广价值;

4.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2.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区域、产业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评审标准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际和国内先进的管理标准内容。评审标准是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据,由市质评办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及时修订,并报市质评委审定。

三、奖励标准:

1.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2.获得组织奖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个人奖的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由市质评委颁发证书和奖牌(奖杯)。

3.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若再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用当年各奖项名额。

4.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相关要求: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5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2.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3.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4.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咨询电话:3120538 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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