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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扶持 奖励办法

2024/03/11

三河市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扶持

奖励办法

三政〔202022

为加快我市楼宇经济发展,提升楼宇经济产业能级和集聚效应,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所称楼宇经济是指以楼宇为主要载体,以数字经济为引领,引进符合我市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现代服务业企业,形成集约型、高密度为特点的一种经济形态,鼓励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一)申请扶持政策的楼宇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政策法规要求,相关手续完备以发展楼宇经济为主要目的;

2.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栋楼宇和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产业综合体(不含住宅部分)等楼宇集群;

3.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范,服务制度完善。

(二)楼宇内入驻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三河市鼓励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和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金融创投、文化创意、科技研发、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

2.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3.在三河域内登记注册独立法人。

二、鼓励楼宇所有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

(一)支持楼宇改造升级

支持楼宇整体改造升级为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写字楼或商务楼,改造升级后达到4A级以上或乙级写字楼标准的,按改造成本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总计不超过100万元;达到5A级或甲级写字楼标准的,按改造成本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总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奖励标准和额度

楼宇享受扶持的标准为楼宇年度纳税达到平均每平方米600元(以符合第四条要求的企业纳税计算,不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商超和一般生活服务业等企业,下同),对每平方米纳税超过600元的部分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超过部分中区域综合贡献的30%,累计不超过三年,且总额控制在500万元以内。

(三)鼓励开发企业自持物业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楼宇,不分割产权出售的(需在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产权证等文件或证件内明确约定,并且开发企业书面承诺不以抵押、融资或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分割出售),按所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整体持有物业产权并统一管理运营的,享受扶持奖励的税收强度标准下浮10%

四)鼓励集聚和专业化发展

对楼宇内入驻同行业企业产业聚集度达60%(按使用面积计算,下同)以上,且楼宇使用面积达80%以上的,可认定为专业化楼宇,享受扶持奖励的税收强度标准下浮10%

(五)培育和支持亿元楼宇

单体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总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的,对楼宇所有权人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打造一批重点楼宇

达到专业化楼宇或亿元楼宇标准的,实施命名授牌,实行动态管理。对功能定位明确、入驻企业高端、产业集聚明显、经济贡献较强、发展潜力巨大的重点楼宇,在对外招商、企业服务、项目申报、运营保障、融资贷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和重点保障。

(七)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对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对楼宇年度税收达到扶持标准的,可给予该楼宇物业服务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达到亿元楼宇标准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每年评定一定数量的商务楼宇物业服务明星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三、鼓励楼宇入驻企业

(一)鼓励楼宇引进总部型企业和研发中心

鼓励引进跨国公司、大型国企、民企和上市公司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经领导小组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在第二年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引进研发中心,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本地列统研发投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研发中心,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8%给予一次性落地奖励,最高200万元(需承诺保证持续研发投入5年以上)。

(二)鼓励企业自购或租赁整层或多层办公用房

1.鼓励企业购买办公用房。单一企业在商务楼宇整体购买办公用房面积在7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按成交价4%的标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资金补贴;购买办公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成交价5%的标准给予购房者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入驻新建楼宇装修补贴。整体购置或租用新建商务楼宇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按装修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标准。(限定五年内不能转让或转租,未经同意转让或转租的,应退还补贴,五年内该部分楼宇面积及新入驻企业不能再享受任何楼宇扶持政策,该款与上述第1款整体购置一次性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3.租赁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且签订五年以上租赁合同的企业,每年按房租的2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三)经营贡献奖励

楼宇内入驻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的,每年给予该企业100万元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且奖励总金额不超过其区域综合贡献。

(四)鼓励楼宇引进异地经营企业

三河市域外企业入驻我市楼宇注册并纳税,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超过50万元的,给予一定奖励扶持,对其办公场地租金给予20%补贴,连续奖励和补贴不超过三年;根据迁入企业区域综合贡献情况,给予楼宇所有权人或物业服务企业一次性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申报和评定:

符合条件的楼宇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入驻企业,在每年331日前向所在镇、区申请上一年度扶持奖励,提交相关材料。

1.楼宇所有权人需提交申请(包含楼宇基本情况、入驻企业总体情况、纳税情况、申请奖励额度等内容)、房屋产权相关证明、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纳税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证书、重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涉及楼宇改造或装修补贴的,需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审计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发票或银行付款水单等资料。单栋楼宇有多名所有权人的,委托一名代表或物业服务企业集中申报。开发企业整体自持物业的,还需提交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相关证照复印件。

2.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楼宇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材料。

3.入驻企业需提交申请、营业执照、相关认定证书、纳税证明、自购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材料。

受理、审核和评定。镇、区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楼宇和企业予以评定,计算奖励金额,报三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三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在30日内将扶持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镇、区,由镇、区按财务程序落实扶持奖励资金。

 

咨询电话:3312503 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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