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第一次出口且超过10万美元(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2.对年度出口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较上一年度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增长4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超过100%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奖励。
3.对年度出口额超过200万美元(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超过500万美元(含)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超过800万美元(含)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4.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20家以上),进出口交易额300万美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自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支持资金30万元;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支持资金50万元;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支持资金60万元。
6.开通9610、9710、9810、1210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按照年度跨境电子商务最低50万美元进出口总额的1%给予支持,最高100万元。
7.建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或展示中心,运营面积达300㎡(含)以上的,给予每平米1000元补贴,最高50万元。
8.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含)的,对服务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万元;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含)的,对服务费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万元;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含)的,对服务费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万元;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对服务费的10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40万元。
9.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用(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在省、市级保费补贴政策基础上,对余下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单一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
10.对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
11.由域外企业间接出口转为直接出口的企业,按最低50万美元出口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本措施自2023年3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咨询电话:3221604 三河市商务局外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