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2022〕23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围绕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重新修订了科技创新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三河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用于对科技型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孵化平台建设、众创平台建设、科技研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创新创业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奖励。
二、支持内容:
(一)培育创新主体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整体搬迁且经河北省科技厅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廊坊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建设创新平台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廊坊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廊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后再晋级为国家级的奖励30万元)。同一场地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同一主体不重复奖励。
3.加大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支持力度,对上年度加计扣除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加计扣除费用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同时达到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的“双五”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4.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廊坊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三)优化创新服务
1.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每成功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认定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
2.对服务机构为我市引进转移转化成果并落地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加大对技术合同交易补贴,对年度内我市技术合同吸纳和输出的单位,同一年度技术合同吸纳或输出累计500万元以上,按技术合同登记额的3‰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在我市依法注册并经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领省级创新券,对申领省级创新券并成功兑付的企业,给予申领的省级创新券额度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发明创造
1.加大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扶持力度,对年度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年内发明专利授权10件(含1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授权的PCT专利,属于美国、日本、欧洲的,每件资助5万元;属其他国家地区的,每件资助3万元;且同族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深化知识产权投融资支持,对运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5万元标准予以奖励,对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程试点企业,按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奖的项目按1:1比例给予奖励;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年度代理本市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00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件,再奖励1万元。
3.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按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企业,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20万元。
(五)推动产才融合
鼓励企业申报省级院士工作站、创新创业团队、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对新批准设立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设立的省级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六)强化协同创新
1.积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由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廊坊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给予项目单位1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支持项目按省级拨付资金1:0.7的比例对项目单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三河域内企业,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对我市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3年以上(含3年),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且成果转化后企业该产品销售收入增加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按照合同交易额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域外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知名企业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项目用地、办公用房、启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
三、组织申报:
三河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科工局、市场监管局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分类确定申报奖励项目清单。在下达奖励资金前,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认定的相关资料和资金申请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部门,兑现奖励政策。
咨询电话:3213180 三河市科工局社会发展股
3150306 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