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视听产业专项资金-人才引进奖励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2021年1月1日后在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新设立或由厦门市域外新迁入,并经认定的智能视听企业(以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准);
(2)申请补贴的智能视听专业人才在2021年度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不含)以上、8万元(含)以下的员工由企业确定奖励名单。
(3)在基地拓展区新设立的智能视听企业,获得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少于1亿元 (不包括股权投资类企业)或达到市级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的,其员工可按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年。
扶持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智能视听专业人才,对其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
年纳税额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
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
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
企业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不含)以上、8万元(含)以下员工数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在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申报材料
(1)《厦门市智能视听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融资证明或达市级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4)智能视听专业人才相关证明(如:代表作品等);
(5)税务局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2021年度)。
备注:根据《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0〕2号)第九条,智能视听专业人才个税奖励由集美区、火炬高新区、市级财政按受益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其中属于市财政承担部分年终通过市、区财政结算体制进行结算。
政策文件
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及《2021年度厦门市智能视听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意见的公告
http://wlj.xm.gov.cn/gzdt/bmdt/202111/t20211123_26029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