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
申报条件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担任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同等职务人员(仅担任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股东或出资合伙人除外),该高级管理人员须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扶持标准
对在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第二年起,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按其在该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申报材料
基础材料:
1.《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附件1);
2.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批复成立(备案)文件或金融机构总部出具的机构设立证明;
3.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书(原件,附件2);并参照本实施细则提交对应的专项材料。
本项目所需材料:
1.申请人员的个人身份证明;
2.企业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扣缴证明等),在职证明应体现首次任现职时间;
3.经本市税务部门确认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记录、综合所得年度申报表(如有);
4.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证明;
5.申请人员填写的个人所得税奖励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3)。
政策文件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jr.xm.gov.cn/zfxxgk/zfxxgkml/gfxwj/202101/t20210122_25146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