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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产业发展专项-专业人才税收奖励

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产业类别
文化创意设计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2018年1月1日后,由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影视专业人才在我市依法设立并经认定的影视企业或工作室(以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准); (2)申请的影视专业人才在2020年度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
扶持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影视专业人才,对其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年纳税额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
申报材料
(1)《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影视专业人才相关证明(如:代表作品等); (4)税务局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2020年度); (5)如反映厦门题材的影视剧本需增加相关佐证说明材料。
政策文件
2021年度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http://www.xm.gov.cn/zxgg/202105/t20210514_25437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