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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新设企业到资奖励

来源: 厦门市商务局
产业类别
电子信息,5G/移动通信,物联网,软件,集成电路,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电子商务,新材料,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新能源与节能,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机器人,高端装备,海洋产业,航空航天,金融业,交通/物流/供应链,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设计,建筑业,产业园,农业,传统服务业,公共服务,科研单位,军工业,贸易,传统实业
申报条件
2018-2022年,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给予以下奖励。
扶持标准
1.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后,从企业缴纳首笔增值税的当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申报材料
1.《外资奖励申请表》(原件); 2.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投资情况说明(原件),投资情况说明需写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投资项目内容(包括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生产工序或服务方式、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情况、研发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情况等)、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周期、到资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预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需对企业投资我市市域内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 4.申请税收奖励的企业还需要提交相应的纳税证明材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证明(原件):由税务部门开具,入库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以及对应的企业增值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2)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所属期为享受政策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证明、首页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受理章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版),以及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缴款凭证; 享受政策主体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还需提供季度申报表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http://xxgk.xm.gov.cn/swj/qtzfxx/201810/t20181022_2145515.htm